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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本报讯2021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周年。当日上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同时公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悉,此次发布的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类型多样,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职能审理的刑事案件,首例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多元化解侵害外观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启用技术调查官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等。记者吴佳穗通讯员郭媛媛
原告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某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遂委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某研究院向法院起诉称,张某侵其享有的“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赔偿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应首先判断被告张某是否使用“隆科638S”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在品种权人已经提交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证明张某使用“隆科638S”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的情形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应由张某提交涉案品种来源于其他亲本的相关证据,在其未提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张某存在使用“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的行为。
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某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某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6月14日,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某(以下简称某)委托北京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研究开发互联网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合同总价为300000元,包含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费用。2019年7月18日,某向某公司转账支付第一笔进度款92700元。某公司在完成需求调研后,即开始进行涉案软件开发工作。2020年3月30日,某公司委托律师向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某支付剩余开发费用210000元,并赔偿迟延付款的损失。某认为涉案软件未上线,且在正确性、适合性、性能效率、安全性均不符合功能需求或存在问题,故拒付剩余款项。某公司经与某协商未果,遂将对方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后,双方继续协商功能变更事宜,但未约定明确的延期时间,在就取消部分功能是否减免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均未再继续履行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义务,互相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已丧失信任基础,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某也未就单方委托鉴定公司检测涉案软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修改、完善,且在本案诉讼中明确表示已重新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系统开发,故继续履行已不能达到某欲实现的合同目的,某公司在本案中亦主张其在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鉴于双方不能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继续涉案软件的研发,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法院对于某要求解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根据查明的技术事实,某公司已基本完成了涉案软件功能模块的开发工作,收取已完成部分的开发费用具有合同依据。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开发合同标的额、涉案软件的功能、目前的开发完成情况及难度、计算机软件行业工资水平、双方的过错程度、履约态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开发经费60000元及3%的税金18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某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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