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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外商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外商企业的领域,其股东的股东(多层股东)中存在少量的外资成份(如一国资出资的已做私募基金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后外资持股比例0.01%左右),是否可行?是否需要清退相关间接层面的外资股东?谢谢
根据外商法规定,外商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活动。外商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的领域,外国者不得。外商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的领域,外国者进行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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