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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 开云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发布时间:2023-09-18 04:47:45 丨 浏览次数:898

  2018年5月25日,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现其离职员工某和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其公司商业秘密,向桐乡市公安局报案,因不构成刑事责任,遂移送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权利人在长期经营活动中投入大量成本整理形成了客户信息,通过电脑管理软件《富通天下管理软件》对客户信息建档,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客户信息列入公司保密范围。

  2014年,权利人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指派其负责销售业务及国际市场开发,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任何时间不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调查发现,胡某从2016年7月开始陆续通过电子邮件,披露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的6家客户信息给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而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此与其中2家权利人客户达成交易,交易额102292美元。2017年7月胡某从权利人公司正式离职,同年9月起在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

  办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二是违法金额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的客户信息虽由权利人通过国内外展会、客户之间相互介绍、客户主动联系等途径,收集到客户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感兴趣的产品等信息,并通过《富通天下管理软件》对客户信息建档,作为公司商业秘密存档,但是此类信息往往可以从公共渠道等途径获得,不构成商业秘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权利人客户信息除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外,还包括交易产品要求(型材、发泡条、植物护套、模具尺寸、模具角量等,即由客户提出具体产品的要求后,权利人根据要求构建模具数据、从新搭建模具并生产)、价格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特殊需要。需要权利人为此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非参与交易履行者不经过努力将无从知晓,具有秘密性。权利人在付出了时间、资金和劳动基础上获得的客户信息,包含了长期交易累计的模具数据和模具生产设备电子图,会节省研发投入,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客户名单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客户信息列入公司保密范围。与相应员工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披露客户名单。通过《富通天下管理软件》对客户信息建档,给每个相关员工单独分配企业邮箱,并按照员工职业设置查询、下载等权限,权利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其所拥有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应当认为权利人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未规定根据违法金额确定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商业秘密罪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三条“侵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因侵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之规定,还需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罪,故对违法金额的认定尤为重要。本案中,对于当事人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的所得仅为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岗位工资,无法确定胡某披露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故不予认定;对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权利人声明虽丧失了交易机会,但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故无法认定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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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作为权利人的销售骨干,明知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范围和自己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泄露给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此与权利人客户进行业务洽谈、交易,胡某违反了与权利人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擅自披露、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处罚裁量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考虑到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胡某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并且承诺将掌握的权利人客户信息移交给权利人,立即停止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可以给予胡某从轻处罚。最终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2万元,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万元。

  第一,对商业秘密的认定。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修订,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此次修订:一是将“约定”修订为“保密义务”,增加了适用范围;二是将“教唆、引诱、帮助”等间接行为列为一种新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三是增加侵权主体的范围,重点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四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畴,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客户名单、经营策略、销售方案、货源情报、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未公开的专有知识,技术信息是指产品生产与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生产方案、化学配方、技术情报、涉及图纸等未公开的专有知识,至于商业信息的范畴取决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指与社会竞争及物质利益有关的某些信息,一旦满足其特定要求,就应受到法律保护。立法者通过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揭示法律对其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实质要求,从而规范商业法律关系。要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秘密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状态应当是保密的,没有被公开过,也是区别于其他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志。公众不能通过正当渠道、公共搜索平台等获得,如果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或者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等简单组合,进入市场后通过简单观察即可直接获得,均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一个经营者的独门秘方可能是商业秘密,同时几个经营者分头研发得到相同的技术结果,只要其他多数经营者不掌握,也可能分别构成商业秘密。

  二是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可以是能够带来直接的、现实的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例如马上投入生产的产品配方、技术改良方案;也可以是能够带来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例如实验数据、科研材料等,可以帮助经营者调整研发思路、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价值性的最本质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具有保密性。首先,保密措施的方式是多样的,例如制定保密规则,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采取加密、加锁、控制接触人群等措施;其次,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应”,商业秘密的价值越大,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获取的难度越大,经营者就越有义务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密性是认定信息为商业秘密的不可获缺的构成要件,即使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但若持有人并未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密,那么该信息也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同期法院案例“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诉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55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 知) 终字第74号)”中对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也进行了梳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通常而言,仅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客户信息往往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较难构成商业秘密,而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甚至客户主管人员的个性等信息往往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经营秘密。”

  纵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版本的修订,1993年版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2017年版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019年版在2017年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经营者恶意实施侵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2019年版又在罚则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从法条的演变不难看出,实施侵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认定越来越重要。

  根据过往办案经验,侵主体因所收实得利益而实施侵行为的占比越来越少,更多的是作为“投名状”从而获得被侵主体同行从业机会,被侵主体同行派遣员工进行侵行为,仅支付正常劳务薪资,不额外开支,故违法所得和正常劳务薪资需进行合理区分。同时对于被侵权主体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鉴于侵主体尤其是第三人,在得到商业秘密后会在经营上获得“从无到有”的突破,故而这部分产生的利益可以按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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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先排摸。查办此类案件,权利人受到侵的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前提,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收集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富通天下管理软件》运作说明、客户信息表登记式样、权利人公司邮箱分配及使用证明等基础证据后,认定权利人的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并确定了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的载体所在,了解到胡某通过邮件披露商业秘密后,通过技术手段对胡某曾使用的权利人电脑硬盘及邮箱服务器进行了数据恢复,获取邮件内容,经权利人确认后委托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对胡某进行检查前,已搜集获取了大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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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击而中。在厘清胡某的违法行为后,在保密的前提下对胡某进行突击检查并在其电脑内发现离职后继续与权利人客户进行交易的相应线索。胡某面对执法人员事先摸排所获证据,只能承认其违法行为。

  联合行动。本案中,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胡某披露的权利人客户信息与权利人的客户进行交易,均为外汇结汇,执法人员请求公安部门对湖州优拓公司的外汇结汇清单一一进行取证固定;胡某从权利人处离职后在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因受跨区域查处的客观条件限制,我局会同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后续调查。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对侵过程的取证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在本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案中,与权利人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客户信息,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产品要求、价格承受能力等特殊需求,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且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胡某使用客户信息抢夺原雇主的客户,湖州优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明知胡某的行为而使用涉案客户信息,共同侵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案的查处,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离职员工使用前雇主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希望能给市场监管同仁带来一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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