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内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经营者是什么意思?
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电商平台可以看成实体的商场,如银泰。 经营 者就是商场里一家家的店,那一家家店都不是银泰开的,都是其他公司去开的
经营者通过平台获取利益完成一次交易,而这个过程一般都是在网上完成的,所以我们大家都叫电子商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最重要的特征与核心的因素,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兴起。由于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网站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此采取入驻的方式,进入到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具有电子商务交易的营利性、经常性和持续性。在法律适用和法律义务上,产生与其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相适应的要求。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幅增强,网络零售持续引领消费增长,高品质的数字化生活方式基本形成,这给平台内经营者搭建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由于平台内经营者依托于他人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平台经营者的约束。
首先,从“直接销售”的角度看,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平台经营者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平台经营者则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21世纪的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平台内经营者占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绝对多数地位。例如,京东、天猫、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唯品会等,均属于平台经营者。而入驻到其中一个平台的具体卖家、店铺的店主,则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的双边市场属性,决定了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入驻到某个平台,才能够获得相应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机会。
其次,从“电商主体”的角度看,平台内经营者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而平台经营者只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平台经营主体。即:平台内经营者是通过某个电子商务平台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利益完成交易的过程,就形成了电子商务活动。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服务协议建构起来的契约型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主要依托于服务协议的约定。平台经营者借助于搜索排名、信用评价、算法控制、内部惩戒、服务协议等各种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管理。如何平衡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从经营主体看,二者作为经营主体既有共性,也有特性。其经营活动决定了二者均属于经营主体身份。但是,由于平台内经营者主要依托于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因而产生了对电商平台的依附性。
其次,从经营形式上看,二者商品的流转机制和运作过程不同。平台内经营者主要通过线上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活动;而传统经营者主要是以线下的销售为主。在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线上的电商平台,发布商品销售信息、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等,从而达到网上交易的目的。而传统经营者主要是在线下进行商贸交易,如交易前的准备、贸易磋商、合同与执行、支付与清算等多个环节,构成线下交易的链条。
再次,从数据信息上看,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流”、“资金流”、“商流”,三者至少有一种必须是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进行存储、传输、处理,否则就不成其为 “电子商务”。例如: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一般是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全方位的展示,并通过网络实现。而传统商务中的“信息流”,则是以纸介信息载体为主实现的。为此,传统商店受经营场所面积及货架成本制约,不能将所有的商品展示出来。
目前,单纯的传统经营者正在逐渐的减少,传统经营者也已经在利用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全面促进了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改造,成为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总之,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已居全球之首。从单一的平台售卖模式,到衍生的直播、社交、团购等相关商业模式,使得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范围越来越大,其内涵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十四五”时期,电子商务将由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更加注重技术应用、模式业态、深化协同等方面的创新,这就给未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拓展了无限空间。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发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汉仪股份的主营业务包括字体设计、字库软件开发和授权、提供字库类技术服务和视觉设计服务,以及以IP赋能方式开展的IP产品化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通过字由平台开展字库软件授权业务。字由平台采用会员模式,将传统的字体下载、字体安装、字体预览及字体使用等功能集成于客户端中。
(1)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及判断依据,如属于,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结合《指南》相关规定,发行人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业务开展过程中与用户、设计师及其他字库软件授权企业等主体的关系,说明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所涉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情形。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及判断依据,如属于,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驿创经营的字由业务(包括字由网站和客户端,以下合称“字由”)主要包括字体授权功能、字体展示功能、AI识字功能,结合《反垄断指南》上述规定以及字由目前业务模式和功能,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字由的字体授权功能,注册用户可以免费使用字由上的免费字体;注册用户付费订阅会员服务后,可以在有效期内免费使用字由上的会员字体,会员服务费由用户直接支付给发行人。
上述会员字体来源于发行人自营字库产品,包括:(1)发行人自有字库产品;以及(2)发行人已获授权的字库产品,具体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驿创与第三方独立设计师或字体厂商等合作方达成字库授权合作,该等合作方授权上海驿创于授权期限内在字由上使用授权字库,并许可上海驿创在字由上授权会员用户使用该等授权字库以及为会员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上述授权为非独家授权。
发行人未限制用户使用任何其他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等,亦未限制用户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购买字体授权。
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体授权功能,系发行人自行向用户直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发行人线下销售的线上延伸,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向用户提供字体授权服务及收取相关费用,亦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与用户进行线上交流。
在上述情况下,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体授权功能,未为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经营场所,未向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交易撮合或信息交流服务,用户与字由合作方之间未通过字由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并进行交互,因此字由的字体授权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体授权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关于字由的字体展示功能,用户可以浏览字由上展示的免费字体、会员字体和其他字体以及相关字体的应用案例。
上述其他字体来源于:(1)发行人自有字库产品;以及(2)第三方独立设计师或字体厂商等合作方授权发行人展示的字库产品,具体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驿创与上述合作方达成字库推广和展示合作,该等合作方授权上海驿创于授权期限内在字由上展示其授权字库并向用户提供应用及预览服务,上述授权为非独家授权。
发行人未限制用户使用任何其他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等,亦未限制用户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购买字体授权或作品设计。
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体展示功能,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向用户提供字体授权或作品设计服务及收取相关费用,亦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与用户进行线上交流。
在上述情况下,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体展示功能,未为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经营场所,未向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交易撮合或信息交流服务,用户与字由合作方之间未通过字由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并进行交互,因此字由的字体展示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体展示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关于字由的AI识字功能,用户在字由上传拟识别图片后,可以获取该等图片所含文字的字体识别结果。
发行人未限制用户使用任何其他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等,亦未限制用户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购买该等服务。
发行人提供字由的AI识字功能,系发行人自行向用户直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自身服务的线上延伸,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及收取相关费用,亦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与用户进行线上交流。在上述情况下,发行人提供字由的AI识字功能,未为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经营场所,未向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交易撮合或信息交流服务,用户与字由合作方之间未通过字由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并进行交互,因此字由的AI识字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提供字由的AI识字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综上所述,根据字由目前业务模式和功能,字由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二)结合《指南》相关规定,发行人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业务开展过程中与用户、设计师及其他字库软件授权企业等主体的关系,说明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所涉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情形
发行人经营的字由业务目前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业务开展过程中与用户、设计师及其他字库软件授权企业等主体的关系,详见本题第(一)问回复。根据字由目前业务模式和功能, 字由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发行人经营字由业务不存在《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情形)。
根据字由目前业务模式和功能,字由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发行人经营字由业务不存在《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情形)。
汉仪股份主要从事字体设计、开发和销售,字由是汉仪股份开发的字体管理应用,将传统的字体下载、安装、预览,以及在设计软件中使用字体等功能全部集成到应用中,字由包括客户端和网页两种形式。字由平台被审核机构关注到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及发行人的业务是否涉及垄断行为。关于垄断的相关关注问题,详见律证实录公众号文章《赛伦生物:上调产品价格涉嫌垄断行为?》,在本文中,笔者仅就平台经营者相关事项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定义,平台,即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汉仪股份的字由平台包括字体授权功能、字体展示功能、AI识字功能。中介机构分别解释发行人并未限制用户使用任何其他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等,亦未限制用户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购买上述功能服务。且上述功能系发行人自行向用户直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发行人线下销售的线上延伸,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向用户提供服务及收取相关费用,亦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字由与用户进行线上交流。
且发行人未为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经营场所,未向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交易撮合或信息交流服务,用户与字由合作方之间未通过字由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并进行交互,未向用户与字由合作方提供交易撮合或信息交流服务,因此字由的相关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发行人提供字由的字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2) 访谈字由业务负责人,了解字由的业务模式、用户及会员服务模式、与合作方的合作模式等;查阅字由的用户协议和会员服务协议,了解字由的用户及会员服务模式、会员权益、服务内容、付费方式等;
(3) 获取和查阅字由经营主体与字由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和确认,了解字由与该等合作方的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相关权利和义务等;
(4) 查阅《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6) 查阅相关公开披露文件中,关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经济领域相关行为等事项的披露内容。
关于中介机构查询的类比案例,笔者也进行了相关检索,发现在思维造物案例中,也有类似的关注问题,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通过“得到”App直接向用户销售课程音视频产品等,在该等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并非以“得到”App 作为平台撮合创作者/供应商和用户,并以此创造商业价值,而是通过自身或与创作者合作创造有价值的内容产品,由发行人自身作为产品提供者直接向 App 用户销售。“得到”App 的主要业务模式是自主开发内容产品或自营实物产品并以自有 App 进行销售,而非提供第三方平台业务,因此,发行人属于“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而非“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02.07生效)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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