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资料算不算商业秘密?
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在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离职之后,将企业原有的客户带到了自己新任职的企业,或者干脆自己做起了老板,将原来的客户变成了自己的客户。这个时候我们会被问到,
竞业限制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是独立于商业秘密这个法律概念的另一个法律范畴,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与商业秘密有着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其外延与商业秘密不完全重合,所以,此处我们仅讨论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客户资料问题,竞业限制另做专题。
所谓客户资料在法律层面的立法用语为“客户信息”,是包含于商业秘密中的一类。从法律层面上看,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即“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个概念相对比较抽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侵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最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规定》)第一条对于商业秘密给予了相对具体的法律界定,其中第二款明确将“客户信息”列入了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当中。而第三款更进一步明确了客户信息具体应当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那么是不是企业只要将前述法规中表述的信息进行一定的罗列,形成一个客户清单就可以了那?答案肯定是没有这么简单的。接下来我们用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客户信息是如何成为商业秘密而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宋某超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某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
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某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
睿欣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某超以宋某某名义参与办理睿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睿欣公司银行往来账显示,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某超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
上述经营信息涉及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对反光材料公司具有商业价值。
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宋某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向宋某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可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综上,可以认定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宋某超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其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睿欣公司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
睿欣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宋某超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宋某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到,以商业秘密实现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作用至少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秘密性(或者称非公开性)、商业价值、必要的保密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规定》的第三条至第七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前述案例中以具体的实例体现了这三个要件应当具备的要素,我们现在试着归纳一下:
首先,反光材料公司保留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记录和往来票据,经过有效的整理,以其中的“品种”、“规格”、“数量”说明了客户的独特需要;以“成交日期”反映出客户要货的规律;以“单价”体现出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以“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中有关客户信息的秘密点,体现出了反光材料公司客户信息的非公开性。
其次,以有效的证据证实涉及上述经营信息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对反光材料公司具有商业价值。
最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客户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并采取了包括与宋某超等相关人员约定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支付相应保密费用等保密措施,用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正是由于反光材料公司的上述规范性操作使得其在经营过程积累的客户信息形成符合商业秘密标准的经营性资源,并得到了法律上肯定性的评价。
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果企业能够对客户信息进行前述类似的系统性规范,将会对经营类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七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2017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九例——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某、鹤壁甲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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