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 开云体育20181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6) ——什么信息才属于“机密”?
原标题:2018/1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6) ——什么信息才属于“机密”?
主笔:戈萨奇官(罗伯茨、托马斯、阿利托、卡根和卡瓦诺官附议;布雷耶官撰写了部分同意和部分异议的意见,金斯伯格和索托马约尔官附议)
判决主旨:如果商业或信息被其所有者视为私人信息,并在保证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给政府,那么以《信息自由法》豁免条款的含义理解,这些信息的确是被视为“机密”的,受豁免条款保护。
为回应新闻界和社会大众对知情权的强烈诉求,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对美国新闻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督促联邦政府机构向公众开放政府文档和文件,以实现人民对政府行为的充分了解和监督。
豁免条款第四项中免于公开的信息包括两类:商业秘密和机密财务信息,然而究竟是什么样的信息才构成“机密“的财务信息呢?
在1974年的 National Parks & Conservations Assn v. Morton[1]一案中(以下简称为“ National Parks 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公开该财务信息将损害政府以后获得类似信息的能力,或者将对信息提供者的竞争力造成重大损害,那么该财务信息就是“机密”的。该案中所使用的标准被称为“实质竞争损害”标准(substantive competitive harm)。然而,由于法院依据的是国会听证会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词,该标准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
南达科他州的阿格斯领袖报根据《信息自由法》,要求美国农业部公开其所负责的营养补充计划(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指美国政府帮助低收入和无收入群体在美国境内满足食物需求的一项计划,简称为“SNAP”)的相关数据。阿格斯的负责人向美国农业部询问了所有参与SNAP项目的零售商店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每家商店2005至2010财年的年度SNAP赎回数据(该数据反映了每家商店因销售食物给低/无收入群体而获得的补贴数额)。美国农业部公布了参与调查的商店的名称和地址,但拒绝透露所要求的商店的SNAP数据,并援引了《信息自由法》的豁免条款以支持自己的做法。
由于对美国农业部的披露不满意,阿格斯领袖报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美国农业部,要求公布其所要求的SNAP数据。在庭审中,美国农业部声称,披露门店层面的SNAP数据会威胁门店的竞争地位。因为零售商的竞争者们会使用消费者行为模型来选择商店地点和销售策略,而他人的实际销售数据将使模型的准确性提高,从而令竞争者有利可图。对此,阿格斯领袖报辩称,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任何竞争性损害都不会是实质性的。法院也运用了上面提到的“实质竞争损害”标准,认为商业信息不能被视为“机密”,除非披露的是“可能对信息来源者的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故最后判令农业部进行披露。
败诉的美国农业部虽然没有上诉,但提醒了提供数据的相关零售商可以参与此案。而代表食品零售商的食品营销协会也做出了回应,成功地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24(a)条成为当事人,并主张法院应该放弃“实质性竞争损害”标准,转而适用“普通公共含义”(the ordinary public meaning)。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则驳回了这一提议,维持了判决,后该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处理法律问题之前,阿格斯领袖报对于食品营销协会的上诉资格提出了质疑。但最高法院认为食品营销协会满足成为上诉当事人所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a. 遭受实际或即将发生的伤害,且伤害可归咎于判决;b. 可以通过有利判决排除损害。具体而言,披露这些有争议的数据无论是否会对其会员零售商造成“实质性竞争伤害”,都可能会帮助其竞争对手赢得业务,而这种具体的损害恰恰源自判决命令;另外,法院做出的有利裁决也将通过推翻这一判决来弥补零售商们的损失。故食品营销协会具备上诉资格。
为解决这一争议点,首先,最高法院根据该法颁布同时代的词典,认为“机密”一词在当时与现在有着相同的含义:“私人的”或“秘密的”。而当代词典提供了两个要件:第一是信息所有者的保密,第二是传递者的保密。只要信息通常被传递者保密,或至少被传递者严密保管,传递给他人的信息就会保持“机密”性。结合本案案情,作为信息所有者的零售商通常不会披露门店级别的SNAP数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这些数据。即使在一家公司内部,通常也只有少数员工能接触到它。而从政府观之,为了吸引零售商参与SNAP,政府一直承诺将保护他们的信息隐私。故即使上述两个条件并非必要,它们在本案中也已得到满足。
其次,最高法院认为,从字典定义、早期判例法或任何其他可能阐明该法规的普通含义的常见来源中,都无法探见“实质竞争损害”的要求。并且在 National Parks 案中, 最高法院在参考法律文本和结构之前,不恰当地引用了多年前在国会听证会中答辩者就另一项从未成为法律的法案的陈述,因此多年来受到了相当多的批评。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阿格斯领袖报援引 National Parks 案并没有说服力。它创造了一个并没有出现在法规中的短语——“机密商业信息”。而当国会本身没有援引这一含义时,法院通常也不会赋予其普通法效力。
因此,对“机密”的判断有了结论:如果这些信息被其所有者视为私人信息加以保护,并在保证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给政府,那么以《信息自由法》豁免条款的含义理解,这些信息的确是被视为“机密”的,受豁免条款保护。
吴镭,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在读,非常荣幸能够为英美法判例译述的工作做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判例译述是一项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细致的耐心的工作,作为法学院的在读学生,需要学习的知识还有很多,希望能够在尝试作判例译述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与各位共同学习进步。
2019/202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1)——有钱可以多任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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